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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支付74421.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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