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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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同芯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同芯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0元,由原告湖北同芯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26713元,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