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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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9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0元,由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两原告,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