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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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电动三轮车损失共计20597.7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