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恒达布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宏合成革材料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达布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福建恒达布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