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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分公司赔偿原告***11893.7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分公司返还被告***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鉴定费1880元,合计3274元,由被告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