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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中山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如下: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规定,在1996年5月22日前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96年5月23日起至清付日止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39717747.04元);逾期履行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即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15103817.33元]所确定的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21708元,由被告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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