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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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中山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如下: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规定,在1996年5月22日前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96年5月23日起至清付日止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39717747.04元);逾期履行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即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15103817.33元]所确定的中山市融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21708元,由被告中山市建设实业公司、中山市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