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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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81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963.14元,以上合计649125.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计5146元,由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