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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3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167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青海国投叁壹捌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6.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