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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河县鑫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实际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五河县鑫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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