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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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北京盛顺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贷款本金2284303.69元,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31050.26元,并偿还上述款项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