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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3625.48元(其中支付原告***256868.38元,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6757.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995.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49元,被告***负担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负担2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42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