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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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原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元,其中1088元由原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4532元由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