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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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4,000元,利息46,2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止,以后利息按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以后利息计算至本金300,000元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35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