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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世纪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庵东支行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205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凤: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王凤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371206.89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营业部、39013017010****9688,实际冻结614.97元;2.工行贵州省贵阳白云支行、24020011011****6766,实际冻结10110.15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青江营业所、95510065300****2131,实际冻结218.18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庵东支行、62284803104****1915,实际冻结166.38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世纪支行、52409471****0715,实际冻结164.93元;6.交通银行贵阳白云支行、62226205800****5600,实际冻结870.99元;7.工行重庆分行江津支行营业部、31000920012****3924,实际冻结974.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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