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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4626元;

二、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晟锋电器销售部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231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35元,由原告***负担2590元,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晟锋电器销售负担1263元,被告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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