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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987512.87元;自2017年2月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640320152801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三、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被告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被告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作质押的110辆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牌照号:赣Axxxx、 赣A×××××、赣A×××××、赣A×××××、赣A×××××、赣A×××××、赣N×××××、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 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实现质权后,被告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62.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06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