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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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方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代收取的水费162059.9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方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565.95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并以15850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市方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88元(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已预交),因原告庭前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476.86元。案件受理费实收3606.02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方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