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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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72202.4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7114.9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被告***承担1141元,由原告***承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