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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476.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8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负担1493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7.5元,反诉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