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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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市国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00元、利息474038.39元,共计792038.39元; 二、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贷款抵押物即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兴县房权证北河镇字第××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