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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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执恢157号 刘入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8日恢复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刘入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入海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执恢15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