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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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利润3000万元; 三、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52万元; 四、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1792.290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限于11693.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400元,由河北***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