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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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静至诚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2018年8月7日签订的《铅锌矿合作销售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的垫资款20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损失720000元,合计27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