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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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7,200元及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8,810元,合计136,010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1,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