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深圳前海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的未交付货物予以解除; 二、被告天津百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1985.56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61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天津百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