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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汽西南本色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金人民币48,797.62元及利息981.59元、罚息292.39元,合计50071.6元,并以48,797.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365%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计付罚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诉讼服务费1,500元; 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渝ANXXXX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3元,减半收取计644.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64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