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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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0921执保160号 吴汉华、甘雨生: 本院执行的吴汉华申请甘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19)湘0921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实施。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及当事人的申请,已查封了甘雨生名下坐落于益阳市高新区商品房一套(以1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现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