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大队租赁停车费972306元; 二、被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大队违约金100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0.75元,本院减半收取722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