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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58999997.5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分以下三段:1.截至2019年5月20日止,利息为17016189.51元;2.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本金15799999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3.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本金15749999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截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息和复利合计3286824.13元;之后的罚息分以下四段均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1.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息为45916.67元;2.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逾期本金100万元为基数;3.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逾期本金150万元为基数;4.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158999997.53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逐月累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直流电机等共计62项机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等均以登记编号为玉工商抵登号2015第XX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为准)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32540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8)第X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464.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29847.1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6)第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35207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33233.65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6)第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50548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11667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9)第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98559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建筑面积为1881.46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玉田县房他证玉他字第XXXXX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561664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建筑面积为7646.31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玉田县房他证玉他字第XXXXX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32024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206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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