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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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50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计20个月,按约定月利息1分计息为10000元;50000元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1年3月6日共计20个月,按约定月利息1分计息为10000元;1000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计20个月,按月利息1.25分计息为25000元)及自2021年3月6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21年3月7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75元,原告***负担26.25元,被告***负担2487.50元;财产保全费1762.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