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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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货款8.32万元,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