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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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记吉林银行新站支行2010年个按揭字第0008号《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截止2019年1月8日的贷款本金79,680.75元,利息16,978.48元共计本息96,659.23元及结清欠款止的利息,利率按《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xx路、房号xx号,通化市商品房按揭抵押登记证明吉通字第xx号,产籍号xxxxx,面积64.48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