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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芜市顺巨利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盛泉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吕霞、李传华、王华、李传亮、巩晓春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莱芜市顺巨利经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盛泉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吕霞、李传华、王华、李传亮、巩晓春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莱芜市顺巨利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被告莱芜市顺巨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新阳光玻纤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盛泉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亚泰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大德通经贸有限公司、海阳市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吕霞、李传华、王华、李传亮、巩晓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