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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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1932947元及利息(利息以材料款1932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6647.35元; 三: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保全费共计65000元。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9元,由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