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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7)冀10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7)冀10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变更为:原审被告***、***、***、***、***、廊坊成翔电梯附件有限公司、廊坊市恒续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业佰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10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78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再审诉讼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