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 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2260号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新担保公司)与被告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新创新担保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永 人民陪审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张丽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昊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