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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
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2260号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新担保公司)与被告宁安市鑫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新创新担保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新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永

人民陪审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张丽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昊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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