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244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8月的服务费3450元、GPS费1150元,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用945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37元(***、***已预交)、76元(丰华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742元,由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873元、反诉受理费7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