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62660元及利息(利息以162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777元,由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