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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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839546元(货款本金797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2184元); 二、***就上述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5元,由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户:1900××××1001)。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