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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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罚息6937632.55元; 二、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2017年3月23日至2019年1月25日复利639382.75元以及2019年1月25日之后的复利{以6937632.55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浮40%,贷款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上浮92个基点),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罚息结清之日止}; 三、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06元,由吉林东悦铁合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970元,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