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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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海怡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力盟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西宁金麦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金麦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力盟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租金89764.07元; 二、被告西宁金麦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力盟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28748.69元; 三、驳回原告青海力盟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宇新支付房屋租金136613.2元、违约金144288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757元,由被告西宁金麦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3元,由原告青海力盟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