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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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香,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隋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已执行完毕。 申请标的为17518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7681元(含163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7518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