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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香,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隋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已执行完毕。

申请标的为17518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7681元(含163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7518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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