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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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每年2500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将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盐墩村委会原港北林场的虾苗场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之日止的上述虾苗场租金;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盐墩村委会原港北林场的虾苗场场地上所有的能够搬动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及其养殖的鱼类进行迁移,并将上述虾苗场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5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4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