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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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