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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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129571.79元,共计529571.7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