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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出资款400000元及支付孳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