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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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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出资款400000元及支付孳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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