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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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东莞市宏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宏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莞市宏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