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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联泓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荣兴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联泓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荣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944.74元;

二、被告中山市联泓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荣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日利率0.05%计算,以14574.2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以56370.4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均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40944.7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中山市联泓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联泓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847.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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