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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82092.47元; 二、被告东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旅游费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82元、被告东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965.14元;鉴定费1956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